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9,勞抗,5,20200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抗字第5號
抗 告 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天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08年度補字第2895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秦千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