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9,勞抗,59,2020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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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抗字第59號
抗 告 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皇家侍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100號、109年度救字第2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

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6日裁定命其於3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39頁)。

抗告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9年7月16日以109年度勞聲字第132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亦於同年月24日送達抗告人。

抗告人迄未補繳,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可稽(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依上開說明,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秦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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