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抗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對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本院109年度勞抗字第65號裁定聲明異議,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聲再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於109年7月21日所為命異議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之裁定,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不得抗告,亦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第485條第1項、第486條第2項規定向本院提出異議,是聲請人所提異議,為不合法,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