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9,勞抗,77,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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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抗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對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日起三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民國109年7月13日原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9年8月10日以109年度勞聲字第14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

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補正。

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秦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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