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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抗字第79號
抗 告 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89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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