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抗字第82號
109年度勞抗字第83號
抗 告 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329號、109年度勞專調字第14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各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納,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裁定駁回,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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