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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抗字第86號
抗 告 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匯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39號及109年度救字第411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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