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148至150、165、166、172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無須經法院調查辯論,依其主張之事實顯然無獲得勝訴之望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對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事件聲請再審,然如附表「原確定裁定送達日期」、「再審聲請之日期」欄所示,均已逾30日不變期間,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故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聲請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揆諸前揭說明,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賴秀蘭
附表
本案案號 聲請訴訟救助案號 相對人 原確定裁定 原確定裁定 送達日期 再審聲請 之日期 109勞再抗35 109勞聲148 璞漢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4月30日109年度勞抗字21號裁定 109年5月7日(見該本案卷第21頁) 109年7月27日(見該本案卷第3頁) 109勞再抗36 109勞聲149 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4月28日109年度勞抗30字裁定 109年5月8日(見該本案卷第21頁) 109年6月11日(見該本案卷第3頁) 109勞再抗37 109勞聲150 元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4月28日109年度勞抗31字裁定 109年5月6日(見該本案卷第19頁) 109年6月11日(見該本案卷第3頁) 109聲再124 109勞聲165 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5月4日109年度勞再抗字4號裁定 109年5月29日(見該本案卷第17頁) 109年7月27日(見該本案卷第3頁) 109聲再125 109勞聲166 力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5月4日109年度勞再抗字6號裁定 109年5月29日(見該本案卷第19頁) 109年7月27日(見該本案卷第3頁) 109聲再131 109勞聲172 莒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5月4日109年度聲再字27號裁定 109年5月29日(見該本案卷第17頁) 109年7月27日(見該本案卷第3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