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9,勞聲,151,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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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151至164、167至171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
上列聲請人因對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事件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無須經法院調查辯論,依其主張之事實顯然無獲得勝訴之望;

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事件聲請再審,經本院以附表「本案案號」欄所示各事件受理,然附表編號4、12號所示事件,聲請再審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

其餘附表編號1至3、5至11、13至19號所示事件,附表「原聲請抗告事件」所示事件,因訴訟救助被駁回(詳如附表「原駁回訴訟救助裁定」欄所示」),嗣未繳裁判費而裁定駁回或裁判費裁定與訴訟救助無關,再審之聲請顯無理由,故聲請人所提附表「本案案號」欄所示各再審之聲請事件顯無勝訴之望,從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揆諸前揭說明,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賴秀蘭
附表
項次 本件訴訟救助案號 本案案號 相對人 原確定裁定 原聲請抗告事件 原駁回訴訟救助裁定 1 109勞聲151 109勞再抗38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8日109年度勞抗字第37號裁定 109年3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81號裁定 2 109勞聲152 109勞再抗39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8日109年度勞抗字第38號裁定 109年3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38號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80號裁定 3 109勞聲153 109勞再抗40 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10日109年度勞抗字第41號裁定 109年4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48號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82號裁定 4 109勞聲154 109勞再抗41 冠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16日本院109年度勞抗字第52號補費裁定 109年5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142號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126號裁定 5 109勞聲155 109勞再抗42 冠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30日109年度勞抗字第52號裁定 109年5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142號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126號裁定 6 109勞聲156 109勞再抗43 莒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15日本院109年度勞抗字第53號補費裁定 109年5月1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127號裁定 7 109勞聲157 109勞再抗44 莒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30日109年度勞抗字第53號裁定 109年5月1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127號裁定 8 109勞聲158 109勞再抗45 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1日本院109年度勞抗字第57號補費裁定 109年5月1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60號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129號裁定 9 109勞聲159 109勞再抗46 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2日109年度勞抗字第57號裁定 109年5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60號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129號裁定 10 109勞聲160 109勞再抗47 幸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29日本院109年度勞抗字第58號補費裁定 109年5月2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63號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128號裁定 11 109勞聲161 109勞再抗48 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16日本院109年度勞抗字第59號補費裁定 109年5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100號、109年度救字第221號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132號裁定 12 109勞聲162 109勞再抗49 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3日本院109年度勞抗字第64號補費裁定 109年5月2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61號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136號裁定 13 109勞聲163 109勞再抗50 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1日109年度勞抗字第64號裁定 109年5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61號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136號裁定 14 109勞聲164 109勞再抗51 冠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6日109年度勞抗字第66號補費裁定 109年6月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69號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137號裁定 15 109勞聲167 109聲再126 元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16日109年度勞再抗字第17、18號補費裁定 109年5月12日本院109年度勞抗字第28號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97號裁定 16 109勞聲168 109聲再127 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16日本院109年度勞再抗字第20號補費裁定 109年4月14日本院109年度勞抗字第25號確定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99號裁定 17 109勞聲169 109聲再128 莒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16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67號、109年度勞再抗字第23號補費裁定 109年3月16日本院109年度勞聲字第29號、109年3月31日本院109年度勞抗字第17號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95、102號裁定 18 109勞聲170 109聲再129 勤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16日本院109年度勞再抗字第24號補費裁定 109年4月24日本院109年度勞抗字第29號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103號裁定 19 109勞聲171 109聲再130 璞漢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16日109年度勞再抗字第25、26號裁定 109年4月13日本院109年度勞抗字第23、24號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105號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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