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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9年度勞抗字第87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固有明文。
又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同法第15條亦有明文。
再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
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換言之,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其伸張或防衛權利之不能維持,現已灼然甚明者,此項法定要件旨在防救助辦法之濫用,如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顯無勝訴之望,則雖經釋明其無支出訴訟費用之資力,亦應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38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固提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302號民事裁定、臺北市中低收入戶卡、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7月14日北市社助字第1093109071號函等件以為釋明。
然查,聲請人所提起本院109年度勞抗字第87號抗告事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自難謂聲請人有勝訴之望,是其向本院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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