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77號
抗 告 人 黃良政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本
院109年度勞聲字第77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