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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上字第331號
上 訴 人 許榮洲
訴訟代理人 王藹芸律師
李宜光律師
被上訴人 葉顧麗雯
訴訟代理人 謝美香律師(法扶律師)
上當事人間因認領子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25日上午9時於本院民事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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