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9,家上更一,6,202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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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上更一字第6號
被 上訴人
即追加原告 蔡旺達(蔡縉川之承受訴訟人)

蔡婉君(蔡縉川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粘毅群律師
複 代理人 吳聲昀律師
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陳麗惠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於本院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追加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貳萬參仟玖佰玖拾參元。

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捌佰貳拾貳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追加之訴。

理 由

一、按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又公同共有中之一人或數人本於公同共有債權,起訴請求債務人向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給付,非僅為自己利益為請求,自應以公同共有債權之全部,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又原告以一訴合併請求返還遺產及分割遺產,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51號裁定參照)。

二、被上訴人於本院依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146條規定,追加請求①陳麗惠持有如附表編號1A欄所示分配款、汪秀勤持有如附表編號2至5A欄所示分配款,應返還予蔡河來之全體繼承人。

②陳麗惠應將附表編號6至9A欄所示土地、汪秀勤應將附表編號10A欄所示土地,移轉登記為蔡河來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③汪秀勤應給付蔡旺達、蔡婉君如附表編號2至5C欄所示本息;

另就原審起訴請求分割蔡河來遺產部分(僅列如附表編號1A欄所示分配款),增列遺產項目如附表編號2至10A欄所示。

聲明①、②係被上訴人本於公同共有債權請求陳麗惠、汪秀勤向全體繼承人給付,非僅為自己利益請求,應以公同共有債權全部即請求返還金額及土地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632萬3993元。

另分割遺產之訴,以附表遺產價額乘以被上訴人應繼分合計1/4,被上訴人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應為408萬0998元(1632萬3993元×1/4)。

被上訴人以一訴合併為前開請求,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皆為回復遺產後請求分割、並取得分割後之遺產,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從而,本件追加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32萬39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3556元,被上訴人僅繳納3萬7734元(本院卷一第253頁),不足19萬5822元。

茲命被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追加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曾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附表
編號 A.遺產項目 B.價額 C.分割方法 1 陳麗惠持有蔡河來雲林分配款(原證2表6) 656萬7652元 蔡縉紳1/4,164萬1913元 蔡縉譽1/4,164萬1913元 蔡明珠1/4,164萬1913元 蔡旺達1/8,82萬956元 蔡婉君1/8,82萬956元 2 汪秀勤持有蔡河來雲林分配款(原證2表6) 656萬7653元 蔡縉紳1/4,164萬1913元 蔡縉譽1/4,164萬1913元 蔡明珠1/4,164萬1913元 蔡旺達1/8,82萬956元 蔡婉君1/8,82萬956元 3 汪秀勤強制執行分配款(原證2表2) 71萬2107元 蔡縉紳1/4,17萬8026元 蔡縉譽1/4,17萬8026元 蔡明珠1/4,17萬8026元 蔡旺達1/8,8萬9013元 蔡婉君1/8,8萬9013元 4 汪秀勤強制執行分配款(參原證2表3,原審卷一第16頁) 35萬6053元 蔡縉紳1/4,8萬9013元 蔡縉譽1/4,8萬9013元 蔡明珠1/4,8萬9013元 蔡旺達1/8,4萬4506元 蔡婉君1/8,4萬4506元 5 汪秀勤強制執行分配款(原證2表4) 35萬6053元 蔡縉紳1/4,8萬9013元 蔡縉譽1/4,8萬9013元 蔡明珠1/4,8萬9013元 蔡旺達1/8,4萬4506元 蔡婉君1/8,4萬4506元 6 陳麗惠持有雲林縣○○鎮○○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6) 8萬5034元 (9612元×53.08m²×1/6) 蔡縉紳1/4、蔡縉譽1/4、 蔡明珠1/4、蔡旺達1/8、 蔡婉君1/8 7 陳麗惠持有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 3萬3658元 (9612元×21.01 m²×1/6) 蔡縉紳1/4、蔡縉譽1/4、 蔡明珠1/4、蔡旺達1/8、 蔡婉君1/8 8 陳麗惠持有雲林縣○○鎮○○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2) 88萬4565元 (1800元×982.85 m²×1/2) 蔡縉紳1/4、蔡縉譽1/4、 蔡明珠1/4、蔡旺達1/8、 蔡婉君1/8 9 陳麗惠持有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 72萬1116元 (1800元×801.24 m²×1/2) 蔡縉紳1/4、蔡縉譽1/4、 蔡明珠1/4、蔡旺達1/8、 蔡婉君1/8 10 汪秀勤持有雲林縣○○鎮○○段OOOO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 4萬102元 (6406元×37.56 m²×1/6) 蔡縉紳1/4、蔡縉譽1/4、 蔡明珠1/4、蔡旺達1/8、 蔡婉君1/8 總計 1632萬39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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