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095號
抗 告 人 張寶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欣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76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