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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11號
抗 告 人 黃敏祚
黃哲彥
黃謝桂美之Litigation Trust信託人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Turner MAF Corp.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K. Hung
抗 告 人 謝諒獲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上列抗告人因與賴俊松等間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為108年度聲字第5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4日原法院所為108年度聲字第537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期命抗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劉又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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