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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謝文明
相 對 人 謝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擔保金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銀行臺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壹紙(存單編號C013346B)及現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紀文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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