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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余政勳律師即傅新生遺產管理人
上 訴 人 楊慧玲
訴訟代理人 吳胤如律師
上 訴 人 鍾宇虹
上 2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律師
複 代理人 吳胤如律師
上 訴 人 魯曼君
訴訟代理人 葉千瑞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 訴 人 曾莉容
劉華雲
視同上訴人 施福海
張德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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