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9,重上,8,2022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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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松崗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松崗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文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順甄
訴訟代理人 朱雯彥律師
王和屏律師
賴彥杰律師
被 上訴 人 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采國際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
(即臨時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律師
高嘉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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