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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915號
上 訴 人 金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寧源
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律師
被上訴人 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豐賜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白子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1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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