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9,重勞上,51,202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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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上字第51號
上 訴 人 黃安奇

訴訟代理人 許惠月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tefan Thommen(斯特凡.湯門)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馮基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24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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