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黃富章
張培先
郭祐廷
賴欽勇
連國明
鄭富濃
高耀堂
劉世光
高義能
簡永承
麥志強
林冠廷
袁繼倫
陳隆吉
歐文祥
童志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俊吉律師
被 上訴人 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正
訴訟代理人 張天民律師
被 上訴人 驥達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士昆
被 上訴人 滙盈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坤珍
被 上訴人 欣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枝
前 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律師
許育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何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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