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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上字第27號
上 訴 人 高泉豐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楊進興律師
上 訴 人 高惠美
上 訴 人 高泉源
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律師
張天民律師
蔡惠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香蘭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本院109年度重家上字第2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高泉源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2,896元及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488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高泉豐、高惠美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7,508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高惠美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高泉豐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6,232元。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未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其次,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本於公同共有債權,起訴請求債務人向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給付,非僅為自己利益為請求,應以公同共有債權之全部,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又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以遺產為一體,整體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
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原告所主張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且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93號裁定要旨參照)。
又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
另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㈠上訴人高泉源(下逕稱其名)於原法院起訴請求:⒈上訴人高惠美(下逕稱其名)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2萬9,300元予被繼承人高黃瑛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⒉高惠美應給付3,000元予被繼承人高明乾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⒊被繼承人高明乾、高黃瑛所遺如附表甲㈠、㈡所示之遺產及兩造公同共有前揭⒈⒉之財產予以分割。
上開第⒈、⒉項及第⒊項聲明請求訴訟標的雖有不同,然核其目的在於回復被繼承人高明乾、高黃瑛之遺產,並予以分割,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最高價額者即第⒊項聲明定之。
又附表甲㈠、㈡之價額分別為587萬6,839元、7,062萬1,470元(計算式分別如附表甲㈠、㈡備註欄所示),高泉源之應繼分為1/4,是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1,928萬2,652元【計算式:(5,876,839+70,621,470+629,300+3,000元)×1/4=19,282,65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1,752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4萬4,264元(見原審卷㈠第4頁),尚欠第一審裁判費3萬7,488元未據繳納。
㈡原審認被繼承人高明乾、高黃瑛之遺產及兩造公同共有財產分別如附表甲㈠、㈡及㈢⒉所示,判決予以分割,並命高惠美給付13萬2,300元,且駁回高泉源其餘之訴。
上訴人高泉豐(下逕稱其名)不服,就分割遺產部分提起上訴,並於本院提起反請求,依上開說明,高泉豐就本訴部分之第二審上訴利益應以高泉源(即原告)因分割遺產所得利益為準,即高泉源上開起訴聲明第⒊項部分,按高泉源之應繼分比例定之(至高泉豐於本院提起反請求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0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39萬9,084元,不另贅述)。
是以,高泉豐第二審本訴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928萬2,652元【計算式:(5,876,839+70,621,470+629,300+3,000)×1/4=19,282,652】,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7萬2,628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1萬6,396元(見本院卷㈠第25頁),尚欠5萬6,232元未據繳納。
㈢本院認高泉豐上訴有理由、反請求一部有理由,判決命高泉源、高惠美應分別就附表甲㈢⒈編號①、編號②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兩造公同共有;
被繼承人高明乾、高黃瑛所遺如附表甲所示遺產應予分割;
高泉豐其餘反請求駁回。
高泉源、高泉豐、高惠美分別提起上訴:⒈高泉源、高泉豐、高惠美均就分割被繼承人高明乾、高黃瑛之遺產部分聲明不服,而被繼承人高明乾、高黃瑛之遺產除本院認定如附表甲所示範圍外,就登記於高惠美名下之宜蘭縣○○市○○路000號3樓之3房屋暨坐落土地(下稱國榮路房地)、宜蘭縣○○市○○路000巷0弄0號3樓房屋暨坐落土地(下稱力行路房地),及高惠美於被繼承人高明乾、高黃瑛生前提領之261萬1,035元亦為兩造所爭執即本院審理之遺產範圍。
是分割被繼承人高明乾、高黃瑛遺產之第三審上訴利益應以本訴及反請求之總額,按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定之。
而附表甲所示遺產總額為9,181萬0,702元(計算式:5,876,839+70,621,470+5,071,196+10,108,897+132,300=91,810,702);
國榮路房地、力行路房地於反請求時之價額依序為682萬3,417元、424萬9,255元(見本院卷㈢第211-213頁)。
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37萬3,602元【計算式:(91,810,702+6,823,417+4,249,255+2,611,035)×1/4=26,373,602】。
⒉高泉源另就本院判決命其將附表甲⒈編號①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兩造公同共有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此部分上訴利益為507萬1,196元。
又該部分聲明雖與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不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仍在於分割被繼承人高明乾、高黃瑛之遺產,經與上開⒈比較後,高泉源上訴第三審之上訴利益應以其中最高價額者即2,637萬3,602元為準,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6萬6,216元,扣除高泉源已繳納第三審裁判費28萬3,320元,尚欠8萬2,896元未據繳納。
⒊高泉豐另就本院判決駁回其反請求①高惠美應將國榮路房地、力行路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兩造公同共有;
②高惠美應給付261萬1,035元予兩造公同共有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此部分上訴利益為1,368萬3,707元(計算式:6,823,417+4,249,255+2,611,035=13,683,707)。
高惠美則另就本院判決命其將附表甲⒈編號②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兩造公同共有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此部分上訴利益為1,010萬8,897元。
查高泉豐、高惠美各該部分請求雖與分割被繼承人高明乾、高黃瑛遺產之訴訟標的固有不同,然核其等目的均在於分割被繼承人高明乾、高黃瑛之遺產,依首揭說明,高泉豐、高惠美上訴第三審之上訴利益應以其中最高價額者即2,637萬3,602元為準,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6萬6,216元。
又高泉豐、高惠美就分割遺產部分為同造當事人,該部分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一人合法上訴效力本及於共同訴訟之他人,與一同上訴無異,故高泉豐、高惠美雖分別提起上訴,然裁判費應共同繳納,是以,扣除高泉豐已繳納第三審裁判費19萬8,708元,高泉豐、高惠美尚欠第三審裁判費16萬7,508元未據繳納。
另高惠美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應予補正。
㈣綜上所述,高泉源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7,488元及第三審裁判費8萬2,896元;
高泉豐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萬6,232元;
高泉豐、高惠美應補繳第三審裁判費16萬7,508元;
高惠美應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茲命高泉源、高泉豐、高惠美分別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附表甲:
㈠被繼承人高黃瑛之遺產項目(新臺幣:元):
編號 遺產項目 價值/金額 備註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宜蘭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分之1 909,020元 104年公告現值:30,100元/㎡ 面積:151㎡ 計算式:30,100元×151㎡×1/5=909,020元 2 土地銀行宜蘭分行帳戶存款 8元 3 宜蘭渭水路郵局帳戶104.9.1存款 17,372元 4 臺北縣板橋市農會帳戶105.4.14存款 8,159元 5 臺灣銀行宜蘭分行優惠存款帳戶104.9.2存款 3,678,862元 6 臺灣銀行宜蘭分行活期存款帳戶104.9.2存款 917,379元 7 太空梭高傳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65股 5,650元 104年5月11日收盤價:10元/股 計算式:10元×565股=5,650元 8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81股 31,432元 104年5月11日收盤價:54.1元/股 計算式:54.1元×581股=31,432元 9 中菲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89股 4,224元 104年5月11日收盤價:22.35元/股 計算式:22.35元×189股=4,224元 10 英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24股 215元 查無104年5月11日收盤價,以死亡時國稅局核定金額為準 11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45股 3,837元 104年5月11日收盤價:7.04元/股 計算式:7.04元×545股=3,837元 12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34股 8,986元 104年5月11日收盤價:38.4元/股 計算式:38.4元×234股=8,986元 13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41股 4,338元 104年5月11日收盤價:18元/股 計算式:18元×241股=4,338元 14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400股 24,430元 104年5月11日收盤價:17.45元/股 計算式:17.45元×1,400股=24,430元 15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332股 18,648元 104年5月11日收盤價:14元/股 計算式:14元×1,332股=18,648元 16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166股 21,338元 104年5月11日收盤價:18.3元/股 計算式:18.3元×1,166股=21,338元 17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000股 30,000元 查無104年5月11日收盤價,以死亡時國稅局核定金額為準 18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579股 42,475元 104年5月11日收盤價:26.9元/股 計算式:26.9元×1,579股=42,475元 19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89股 13,340元 104年5月11日收盤價:12.25元/股 計算式:12.25元×1,089股=13,340元 20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252股 10,141元 104年5月11日收盤價:8.1元/股 計算式:8.1元×1,252股=10,141元 21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54股 1,138元 104年5月11日收盤價:7.39元/股 計算式:7.39元×154股=1,138元 22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599股 15,048元 104年5月11日收盤價:5.79元/股 計算式:5.79元×2,599股=15,048元 23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股 590元 104年5月11日收盤價:59元/股 計算式:59元×10股=590元 24 嘉新公司股份36股 360元 查無104年5月11日收盤價,以死亡時國稅局核定金額為準 25 碧悠電子股份400股 4,000元 查無104年5月11日收盤價,以死亡時國稅局核定金額為準 26 大眾控股份25股 225元 104年5月11日收盤價:9元/股 計算式:9元×25=225元 27 揚華科技股票1,000股 14,700元 查無104年5月11日收盤價,以死亡時國稅局核定金額為準 28 台半公司股份1,167股 35,594元 104年5月11日收盤價:30.50元/股 計算式:30.50元×1,167股=35,594元 29 中國力霸公司股份551股 5,510元 查無104年5月11日收盤價,以死亡時國稅局核定金額為準 30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108股 31,857元 104年5月11日收盤價:10.25元/股 計算式:10.25元×3,108股=31,857元 31 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297股 17,963元 104年5月11日收盤價:13.85元/股 計算式:13.85元×1,297股=17,963元 總計 5,876,839元
㈡被繼承人高明乾之遺產項目(新臺幣:元):
編號 遺產項目 起訴時價值 備註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681,333元 104年公告現值:14,000元/㎡ 面積:146㎡ 計算式:14,000元×146㎡×1/3=681,333元 2 同上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2,254,000元 104年公告現值:14,000元/㎡ 面積:483㎡ 計算式:14,000元×483㎡×1/3=2,254,000元 3 同上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345,333元 104年公告現值:14,000元/㎡ 面積:74㎡ 計算式:14,000元×74㎡×1/3=345,333元 4 同上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3,052,000元 104年公告現值:14,000元/㎡ 面積:654㎡ 計算式:14,000元×654㎡×1/3=3,052,000元 5 同上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18,667元 104年公告現值:14,000元/㎡ 面積:4㎡ 計算式:14,000元×4㎡×1/3=18,667元 6 同上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70,000元 104年公告現值:14,000元/㎡ 面積:15㎡ 計算式:14,000元×15㎡×1/3=70,000元 7 同上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233,333元 104年公告現值:14,000元/㎡ 面積:50㎡ 計算式:14,000元×50㎡×1/3=233,333元 8 同上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65,333元 104年公告現值:14,000元/㎡ 面積:14㎡ 計算式:14,000元×14㎡×1/3=65,333元 9 同上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30,067元 104年公告現值:4,100元/㎡ 面積:22㎡ 計算式:4,100元×22㎡×1/3=30,067元 10 同上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2,795,333元 104年公告現值:14,000元/㎡ 面積:599㎡ 計算式:14,000元×599㎡×1/3=2,795,333元 11 同上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88,667元 104年公告現值:14,000元/㎡ 面積:19㎡ 計算式:14,000元×19㎡×1/3=88,667元 12 同上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1,605,333元 104年公告現值:14,000元/㎡ 面積:344㎡ 計算式:14,000元×344㎡×1/3=1,605,333元 13 同上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148,967元 104年公告現值:4,100元/㎡ 面積:109㎡ 計算式:4,100元×109㎡×1/3=148,967元 14 同上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2,188,667元 104年公告現值:14,000元/㎡ 面積:469㎡ 計算式:14,000元×469㎡×1/3=2,188,667元 15 同上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578,667元 104年公告現值:14,000元/㎡ 面積:124㎡ 計算式:14,000元×124㎡×1/3=578,667元 16 同上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9,856,000元 104年公告現值:14,000元/㎡ 面積:2,112㎡ 計算式:14,000元×2,112㎡×1/3=9,856,000元 17 同上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718,667元 104年公告現值:14,000元/㎡ 面積:154㎡ 計算式:14,000元×154㎡×1/3=718,667元 18 同上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891,333元 104年公告現值:14,000元/㎡ 面積:191㎡ 計算式:14,000元×191㎡×1/3=891,333元 19 同上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6,833元 104年公告現值:4,100元/㎡ 面積:5㎡ 計算式:4,100元×5㎡×1/3=6,833元 20 同上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1,749,333元 104年公告現值:4,100元/㎡ 面積:1,280㎡ 計算式:4,100元×1,280㎡×1/3=1,749,333元 21 同上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746,200元 104年公告現值:4,100元/㎡ 面積:546㎡ 計算式:4,100元×546㎡×1/3=746,200元 22 同上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3,146,067元 104年公告現值:4,100元/㎡ 面積:2,302㎡ 計算式:4,100元×2,302㎡×1/3=3,146,067元 23 同上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1,534,767元 104年公告現值:4,100元/㎡ 面積:1,123㎡ 計算式:4,100元×1,123㎡×1/3=1,534,767元 24 同上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7,944,433元 104年公告現值:4,100元/㎡ 面積:5,813㎡ 計算式:4,100元×5,813㎡×1/3=7,944,433元 25 同上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4,473,100元 104年公告現值:4,100元/㎡ 面積:3,273㎡ 計算式:4,100元×3,273㎡×1/3=4,473,100元 26 同上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80,633元 104年公告現值:4,100元/㎡ 面積:59㎡ 計算式:4,100元×59㎡×1/3=80,633元 27 同上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23,233元 104年公告現值:4,100元/㎡ 面積:17㎡ 計算式:4,100元×17㎡×1/3=23,233元 28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分之1 65,775元 104年公告現值:2,400元/㎡ 面積:219.25㎡ 計算式:2,400元×219.25㎡×1/8=65,775元 29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分之1 13,221,058元 104年間各項條件相類似之鄰近房地實價登錄交易價格:150,376元/㎡ 總面積:87.92㎡ 計算式:150,376元×87.92㎡=13,221,058元 30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4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31 宜蘭縣○○市○○○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6,025,457元 104年間各項條件相類似之鄰近房地實價登錄交易價格:49,580元/㎡ 總面積:121.53㎡ 計算式:49,580元×121.53㎡=6,025,457元 32 宜蘭市○○○段○○○段000000000 ○號即門牌號碼宜蘭縣○○市○○路000巷0弄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33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現為兆豐銀行)帳戶104.9.1存款 17,036元 34 臺灣土地銀行帳戶104.9.1存款 16,753元 35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104.9.1存款 21,688元 36 臺灣銀行宜蘭分行優惠儲蓄存款帳戶104.9.1存款 1,887,000元 37 臺灣銀行宜蘭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104.9.1存款 585,258元 38 宜蘭西後街郵局帳戶104.9.1存款 3,455,146元 總計 70,621,470元
㈢兩造公同共有之財產
⒈高明乾、高黃瑛借名登記於高泉源、高惠美名下之不動產 編號 項目 高權豐提起反請求時之價值 ①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登記於高泉源名下) 5,071,196元 (本院卷㈢第211-213頁)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43(登記於高泉源名下) ②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登記於高惠美名下) 10,108,897元 (本院卷㈢第211-213頁)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81(登記於高惠美名下)
⒉兩造對高惠美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公同共有債權
編號 財產項目 ① 新臺幣132,300元
附表乙:兩造法定應繼分比例
編號 姓 名 應繼分比例 1 高泉源 4分之1 2 高泉豐 4分之1 3 高惠美 4分之1 4 高香蘭 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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