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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江張彩霞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賴秉詳律師
凌于晴律師
複 代理人 賴秋惠律師
上 訴 人 林佳慧
訴訟代理人 黃斐旻律師
谷逸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109年度重家上字第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江張彩霞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萬2,527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36元。
上訴人林佳慧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萬7,889元。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起訴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另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以遺產為一體,整體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
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原告所主張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且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93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㈠上訴人江張彩霞(下逕稱其名)於原審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江中楫(下逕稱其名)之遺產,並主張江中楫之遺產範圍如附表編號1、編號3-12所示;
嗣對於原審判決認定江中楫之遺產範圍及分割方法均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第一審本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及江張彩霞上訴第二審之上訴利益均應以江張彩霞所主張之遺產範圍總價額即新臺幣(下同)4,381萬0,808元(計算式:35,889,310+71,344+745+524+58+401,900+13,446+0+5,129+4,764,536+2,663,816=43,810,808),按江張彩霞應繼分2分之1核算為2,190萬5,404元(計算式:43,810,808×1/2=21,905,404),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各為20萬4,808元、30萬7,212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萬2,281元【江張彩霞原繳納10萬7,216元,嗣聲請退還溢收裁判費,經原法院退還4萬4,935元(見原審重家訴字卷第1頁前頁、200頁),故江張彩霞實際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6萬2,281元(計算式:107,216-44,935=62,281)】、第二審裁判費30萬4,176元(見本院卷㈠第39、40頁),尚欠第一審本訴裁判費14萬2,527元(計算式:204,808-62,281=142,527)、第二審裁判費3,036元(計算式:307,212-304,176=3,036)。
㈡上訴人林佳慧(下逕稱其名)於原審提起反請求,以一訴合併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及分割江中楫之遺產,並主張江中楫之遺產為附表編號1所示不動產權利範圍2分之1、編號2-10及編號13-16所示。
揆諸首揭說明,林佳慧反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林佳慧主張其得請求分配之夫妻剩餘財產金額940萬7,772元(見原審判決第6頁),及其所主張之遺產範圍總價額3,576萬2,678元,按其應繼分比例2分之1(計算式:35,889,310×1/2+15,275,749+71,344+745+524+58+401,900+13,446+0+5,129+449,128+600,000+500,000+500,000=35,762,678×1/2),共計為2,728萬9,111元(計算式:9,407,772+35,762,678×1/2=27,289,111),應徵第一審反請求裁判費25萬2,152元,扣除林佳慧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萬4,263元(見原審家訴卷第2頁背面),尚欠第一審反請求裁判費20萬7,889元(計算式:252,152-44,263=207,889)。
㈢綜上所述,江張彩霞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萬2,527元、第二審裁判費3,036元;
林佳慧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萬7,889元。
茲命江張彩霞、林佳慧分別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依法辦理。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附表:被繼承人江中楫之遺產(新臺幣:元)
編號 遺產內容 價值 1 大陸地區○○市○○區○○鎮000街2/1丘國有建設用地(面積73.7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使用權 35,889,310元 大陸地區○○市○○區○○○路000弄00號701室房屋(面積154.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2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房屋(權利範圍:全部)暨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 15,275,749元 3 凱基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71,344元及孳息 4 彰化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745元及孳息 5 第一銀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524元及孳息 6 富邦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美金1.89元) 58元及孳息 7 台新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401,900元及孳息 8 中國花旗銀行帳戶存款(人民幣2780.49元) 13,446元及孳息 9 中國平安銀行帳戶存款 0元 10 中國工商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人民幣1,060.57元) 5,129元及孳息 11 中國工商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含104年3月27日之理財投資款)(共計人民幣985,222.55元) 4,764,536元及孳息 12 中國工商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人民幣55萬0,830.48元) 2,663,816元及孳息 13 合作金庫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449,128元及孳息 14 合作金庫第0000000000000號定期存款 600,000元及孳息 15 合作金庫第0000000000000號定期存款 500,000元 16 合作金庫第0000000000000號定期存款 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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