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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14號
上 訴 人 陳湄綺
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律師
上 訴 人 郭綻洋
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廢棄改判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由陳湄綺負擔。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陳湄綺上訴部分,由陳湄綺負擔;
關於郭綻洋上訴部分,由郭綻洋負擔百分之十三,餘由陳湄綺負擔。
關於陳湄綺追加之訴部分,由郭綻洋負擔百分之十一,餘由陳湄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廢棄改判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由陳湄綺負擔。
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除減縮部分外)訴訟費用,關於陳湄綺上訴部分,由陳湄綺負擔;
關於郭綻洋上訴部分,由郭綻洋負擔百分之十三,餘由陳湄綺負擔。
關於陳湄綺追加之訴部分,由郭綻洋負擔百分之十一,餘由陳湄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六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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