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0,上,1,20240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律師
被上訴人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法定代理人 陳建華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複代理人 黃靖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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