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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165號
上 訴 人 謝新平
劉冠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博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朱美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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