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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喝彩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秀英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徐欣瑜律師
參 加 人 東佶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施憶如
參 加 人 陳清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複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林元祥律師
林炎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1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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