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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鄧見合
訴訟代理人 蔡欣華律師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彩虹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4號判決,提起上訴,於民國110年3月9日再為訴之追加(見本院卷第63頁),核其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萬元(原上訴聲明請求給付85萬元+追加請求4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399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1萬3875元(見本院卷第3、17頁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尚應補繳7524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陳月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侯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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