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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鼎運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璇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黃韻宇律師
王詩惠律師
被上訴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信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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