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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356號
上 訴 人 李麗卿
被 上訴 人 李建宏
訴訟代理人 楊富勝律師
韓瑋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7頁第13行中關於「被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賴彥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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