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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691號
上 訴 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訴訟代理人 游豐賓
上 訴 人 陳家豪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林冠廷律師
許依涵律師
被 上訴 人 清鑫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蔡惠琪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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