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0,上,842,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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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842號
上 訴 人 陳思穎
即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建宇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曾怡潔
訴訟代理人 陳鴻元律師
黃念儂律師
陳奕安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楊頡曦


訴訟代理人 陳令軒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巧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明瑋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林佳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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