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0,上,850,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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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850號
上 訴 人 江品芳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張伃萱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柏嵐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賴彥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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