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0,上,866,202309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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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866號
上 訴 人 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翊甄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李慧君律師
被 上訴人 胡駿騰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張必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五項關於「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八,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八,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5項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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