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0,上國,17,202109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國字第17號
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寄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務部○○○○○○○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選任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按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為民事訴法第466條之2所明定。

惟聲請人係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核與上開第三審程序選任代理人之規定不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汪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