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國易字第19號
上 訴 人 謝秀慧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國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