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0,上易,355,202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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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355號
上訴人 即
附帶被上訴人 陳衣玲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律師
楊繼証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謝仙沂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110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謝仙沂(下逕稱其名)主張:兩造原為朋友,因細故心生嫌隙,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陳衣玲(下逕稱其名)遂於民國109年5月16日、5月17日利用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FB)之Messenger功能,以「方茹雅」名義先後發送附表一、二之訊息(下稱系爭訊息)予訴外人即伊母親吳美容、胞妹謝淑婷、大表姊吳麗玲、二表姊吳育玲、表妹吳婉如,同事廖桂芬、詹秋永、康秀琴,及國高中同學莊瑞瑛等親友,足以貶損伊之聲譽及社會評價,侵害伊名譽權,且系爭訊息均屬事實陳述,雖部分內容屬實,亦僅涉及私德而與公益無關,陳衣玲不得免責。

伊因此身心飽受煎熬,罹患焦慮的適應障礙症,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陳衣玲賠償慰撫金新臺幣(下同)9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審判命陳衣玲應給付謝仙沂15萬元本息,並駁回謝仙沂其餘之訴。

陳衣玲不服提起上訴,謝仙沂亦就其敗訴之75萬元部分提起附帶上訴(原審駁回謝仙沂請求侵害著作權之損害10萬元本息部分,未據謝仙沂不服,非本院審理範圍)】。

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另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謝仙沂後開之訴部分廢棄。

㈡陳衣玲應再給付謝仙沂7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陳衣玲則以:伊係以一對一之私訊傳送系爭訊息,非在不特定公眾得以閱覽之網路平台貼文或留言,不致貶損謝仙沂之社會評價,亦不必然造成其名譽受損,且伊並未將系爭訊息傳送予詹秋永、康秀琴。又系爭訊息均為伊與謝仙沂相處期間親身經歷之事實,非憑空捏造,目的僅在描述謝仙沂表裡不一且多交際手段,希望其親友勸導其謀求正當工作,不要再賣淫、誘騙男人金錢,並無侵害其名譽之主觀意圖;且性工作僅為一種謀生策略,國外已有討論合法化或除罪化,客觀上亦難認系爭訊息有造成謝仙沂名譽受損;況系爭訊息均與公益有關,應予免責。另謝仙沂曾夥同不明人士擅闖伊居所恐嚇伊,造成伊罹患焦慮性適應障礙,復於FB以相同方式公開伊照片,相較之下,伊所受侵害更鉅,謝仙沂主張慰撫金應無理由且逾合理範圍等語,資為抗辯。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陳衣玲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謝仙沂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對謝仙沂附帶上訴之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

三、查陳衣玲以「方茹雅」名義,先後於109年5月16日、5月17日透過Messenger發送系爭訊息予謝仙沂之母吳美容(Wu Mei Lung)、胞妹謝淑婷(Erin Hsieh)、大表姊吳麗玲、二表姊吳育玲(An Wu)、表妹吳婉如(Evon Wu),同事廖桂芬(Grace Liao)、詹秋永,及國高中同學莊瑞瑛(括弧內均為FB暱稱,下合稱吳美容等人)之情,有FB列印資料可佐(原審卷第13-151、207-217頁),並經陳衣玲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表明不爭執(本院卷第50頁),已生自認之效果,應堪認定。

陳衣玲雖於審理期日復爭執有傳送系爭訊息予詹秋永之事實,然未舉證證明前開自認與事實不符並撤銷自認(同卷第101頁),自屬無據。

至謝仙沂主張陳衣玲亦傳送系爭訊息予訴外人康秀琴等語,為陳衣玲否認,且謝仙沂僅提出FB暱稱為康總裁(Tina)之列印頁面(原審卷第153頁),亦不足證明康秀琴亦有收受系爭訊息,是謝仙沂此部分主張,即無可取。

四、又謝仙沂主張陳衣玲發送系爭訊息予吳美容等人,致其名譽受損,依侵權行為請求賠償慰撫金等語,為陳衣玲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

茲查:

㈠、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名譽係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因此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即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參照)。觀諸附表一編號1至3及附表二之訊息內容,均在詳述謝仙沂過去從事性交易時之交易模式、行程、地點更迭等細節,或係隱瞞家人從事性交易之事實;而附表一編號4至6之訊息內容,則在描述謝仙沂如何自性交易對象獲取金錢或手機、名車等財物,並重複以「騙」、「拐騙男人的錢」等語指謫謝仙沂騙取財物,衡諸一般社會常情,向他人傳述從事應召女、妓女、騙取錢財等情節,客觀上已足以使謝仙沂受到輕蔑、鄙視,貶損社會對其個人之評價,侵害謝仙沂之名譽權,且不因性工作者因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已合法化而有差異,陳衣玲抗辯謝仙沂之名譽不因遭指為性工作者而受侵害云云,洵無可取。又陳衣玲固非將系爭訊息張貼於不特定公眾得以閱覽之網路平台,但其分別傳述予吳美容等人,使其等知悉其事,揆諸上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仍已侵害謝仙沂之名譽權,陳衣玲抗辯僅以一對一之私訊傳送系爭訊息,不致貶損謝仙沂之社會評價云云。亦無可採。至其所提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係在闡釋行為人基於確信之事實,在一對一之談話中申論其個人之意見,不構成侵權行為之意旨,與系爭訊息均屬事實陳述,且經陳衣玲傳述多人知悉之情形不同,無從比附,併予敘明。

㈡、陳衣玲又抗辯:伊所述均屬事實,均與公益有關,應予免責云云。

惟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

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

此項規定於民事事件亦得採為審酌之標準(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系爭訊息均屬事實陳述,謝仙沂固不爭執附表二之訊息屬實,但否認附表一之內容為真正(本院卷第100頁),陳衣玲就此雖抗辯均係謝仙沂所告知,但稱除編號3外並無證據可佐,且迄言詞辯論期日仍未提出編號3部分之證明(同卷第100頁),即難認附表一之訊息為真正。

況謝仙沂並非公眾人物,其從事之職業及交友情形如何,均屬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是陳衣玲惡意暴露謝仙沂個人私領域生活,已超越謝仙沂對其隱私保護之合理期待,縱部分內容為真實,仍不得據以免責。

㈢、再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謝仙沂商專畢業,曾擔任會計,月薪約2萬餘元,現無業,名下有不動產、汽車、股票,109年間之財產總額約200餘萬元;陳衣玲為醫護管理專校畢業,曾擔任咖啡館服務生,月薪約2萬5000元,現無業,名下有不動產、汽車,109年間之財產總額約400餘萬元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另置於證物袋),並據兩造陳明在卷(本院卷第82、112頁)。本院審酌兩造學歷、社會地位、財產情形,及陳衣玲侵權行為之手段對謝仙沂名譽權之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審判命陳衣玲應賠償謝仙沂15萬元,應屬適當,逾此部分之慰撫金,則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謝仙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陳衣玲給付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8月22日(原審限閱卷第24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陳衣玲敗訴之判決,及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駁回謝仙沂之請求,均無違誤,上訴意旨及附帶上訴意旨各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分別求予廢棄改判,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本院經逐一審酌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援用之證據,均認與前開論斷結果無礙,爰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附帶上訴均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附表一】謝仙沂爭執部分
編號 內容 1 當時謝仙沂她跟我說,她在很年輕的時候就已經出來做應召女這個行業,從證券公司離職後,就開始在台北做應召女這個行業了! 2 說她一開始是在台北做,但做的不太順利!所以換個地區就到桃園做做看! 3 過沒多久後,謝仙沂跟我說,她想要再換地區做做看,說她有認識一位大姊(老鴇),是她以前有在彰化花壇的豆干厝上班認識的老闆(老鴇),謝仙沂都直接稱呼她為大姐!說這個大姊現在轉戰到苗栗豆干厝做了,她想跟著這個大姐,到苗栗做做看! 4 當然,謝仙沂也是用各種裝窮手段,在這個客人的身上剝削了很多金錢物質!……下面這照片就是謝仙沂跟這個客人的合照! 5 對了,謝仙沂還跟我說,她有一些朋友(好像以前的同學還是以前證券同事),其中有一個男生,偶爾會單獨約謝仙沂出去,偶爾還會買個小禮物送她!那時候蘋果手機剛好出了新款手機:iphone 8 plus那時候謝仙沂也已經買了這支新手機了!然後謝仙沂欺騙這個男生,說自己的手機用很久很舊了,現在剛好想換新手機,意思就是要這個男生買新手機給她,那謝仙沂要兩支一模一樣的手機幹嘛?謝仙沂的目的,就是要留著一支自己使用!然後把另一支拿去賣,當時這款是剛上市的全新機種,可以賣到很好的價格!馬上現賺一筆!謝仙沂常常用盡各種方式,拐騙男人的錢! 6 有一次,謝仙沂約到一個網路男,就是她現在在交往的這個男生!這個男生是住在桃園地區,在桃園機場那附近上班……謝仙沂用盡各種手段,把這個網路男騙金錢,騙物質,還騙了一台BMW車子,把這個傻傻凱子男騙到團團轉!謝仙沂騙這個男的,騙說自己做的工作是一般上班族正當行業,所以薪水不多,還隱瞞說住的房子是租的,每月要繳房租!事實上,房子是謝仙沂買的,連房貸也早就繳完結清了!謝仙沂為了就是把自己說的很經濟困難,然後要這個凱子男每個月固定給她一筆錢當生活開銷!更可惡的是,謝仙沂還騙說她沒有車子,上下班都是得坐公車很辛苦,要這個凱子男買車子送她!而且是一台全新的BMW(白色)!價格一百多萬將近快兩百萬,凱子男幫她一次付清,無貸款!事實上,謝仙沂根本就已經有自己的車子!是一台全新的福斯golf(白色),這台福斯車,是謝仙沂以前跟東森交往的時候,謝仙沂叫東森幫她換進口車而來的!現在跟這個機場傻傻凱子男,又騙了一台進口車,越騙越更貴的車!然後BMW車騙到手了,謝仙沂就把福斯golf賣給二手車,馬上又現賺一筆錢!當然謝仙沂隱藏的好好的!傻傻凱子男根本不知道事情真相!被謝仙沂騙的團團轉 【附表二】謝仙沂不爭執部分
編號 內容 1 我和謝仙沂是怎麼認識的?是在大概十年前,在一家桃園市的應召站(外送茶、妓女)裡上班認識的同事!小姐都會取一個花名,那時謝仙沂的花名叫芊芊!由老闆兼司機開車載著一群小姐們,有客來叫小姐時,司機就把小姐輪流載到客人開好房間的旅館外面下車,小姐自己進去旅館房間內與客人會面並進行性交易,錢由小姐自己與客人收,整個流程到結束時間約為一小時內,結束後司機會把車子開來旅館外面讓小姐上車!就是這樣的模式在賺錢!我跟謝仙沂是在同一家應召站的同事,後來我們比較熟了,我們就常常相約吃飯逛街! 2 (謝仙沂)是隱瞞家裡人,自己在外面偷偷做妓女這行業! 3 地址,苗栗市的忠貞路與至公路路口,(靠近苗栗高職學校),要往忠貞路裡面走進去,就可以看到整條忠貞路上有一整排的一樓~二樓的鐵皮屋,就是豆干厝(貓仔間)!謝仙沂在那邊的花名叫叮噹!謝仙沂在苗栗的豆干厝上班做妓女,去一趟通常就是在苗栗上個十來天左右,當然不可能每天台北苗栗開車來回,所以謝仙沂通常都會在苗栗的一家三統大飯店住宿,也是住個十來天左右,要回台北的前一天再退房!……在苗栗豆干厝做了一陣子,謝仙沂有一個她的客人,來都指名要找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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