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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500號
上 訴 人 陳思縈(原名:陳芳潔)
被上訴人 林俊融
許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0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與被上訴人林俊融(下稱其姓名)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31日結婚,於108年4月16日離婚,林俊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明知其身為有配偶之人,被上訴人許雅婷(下稱其姓名,與林俊融則合稱被上訴人)明知林俊融為有配偶之人,林俊融曾於107年7月4日單獨邀請許雅婷入營所觀賞軍中單位演訓,許雅婷更曾於107年7月6日凌晨單獨至林俊融位於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38號家中休息溫存,並發生性行為;
且被上訴人自107年7月起長期親密交往,不僅於夜晚共處一室,發生性行為,並傳遞如附件所示之曖昧訊息,幾為超乎正常交誼之挑逗言語,已達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對於婚姻共同生活應享有圓滿安全及幸福之人格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伊因而受有精神上之損害,爰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命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並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下列情詞置辯:㈠許雅婷辯稱:伊跟林俊融認識10幾年,私底下是無話不談的朋友,也會聊些無聊話題,107年7月6日當日是有到林俊融住處,之後賴先生來接伊;
伊因林俊融有跟進產房的經驗,所以才會在Line對話中問林俊融有關生產的問題。
伊在和林俊融之Line對話中,並沒有互許終身,也沒有逾距的行為,伊和林俊融並非情侶關係等語。
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㈡林俊融辯稱:伊與許雅婷以前是男女朋友關係,已經認識10幾年,伊平常講話比較容易開玩笑,什麼都可以講,伊未曾與許雅婷單獨出遊過。
許雅婷因身體關係,醫生說許雅婷不適合生育,伊才會說不要許雅婷生等語。
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本件上訴人主張其與林俊融前為夫妻關係,於100年10月31日結婚,嗣於108年4月16日離婚,伊與林俊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許雅婷曾於107年7月6日凌晨至林俊融位於○○家中,被上訴人並傳遞如附件所示之訊息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上訴人、林俊融、許雅婷之戶籍謄本、調解筆錄、Line對話截圖訊息等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5頁至第27頁、第57頁至第59頁,本院卷第39頁至第107頁)。
是上訴人前開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可採。
上訴人另主張被上訴人於前述時間在林俊融住處發生性行為,並自107年7月起長期親密交往,不僅於夜晚共處一室,發生性行為,更傳遞如附件所示之曖昧訊息,幾為超乎正常交誼之挑逗言語,已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對於婚姻共同生活應享有圓滿安全及幸福之人格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使伊受有精神上之損害等語;
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各以前詞置辯。
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㈠被上訴人有無於107年7月6日凌晨在林俊融位於○○家中發生性行為,並自107年7月起長期親密交往?㈡被上訴人間所為如附件所示之Line對話有無逾越一般社會交往之分際,而不法侵害上訴人之配偶權?㈢上訴人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有無理由?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上訴人有無於107年7月6日凌晨在林俊融位於○○家中發生性行為,並自107年7月起長期親密交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主張許雅婷曾於107年7月6日凌晨單獨至林俊融○○家中發生性行為,並自107年7月起長期親密交往等情,被上訴人固不否認許雅婷有單獨至林俊融○○家中之事實,惟否認有在林俊融○○家中發生性行為,及自107年7月起長期親密交往之事實,則依前開規定,上訴人應就其所主張被上訴人於107年7月6日凌晨在林俊融○○家中發生性行為,及自107年7月起長期親密交往之有利事實,負舉證之責;
惟上訴人並無法舉證證明之。
且許雅婷107年7月6日出境之前由賴先生接走,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衡情被上訴人2人如發生性行為,應不致如此。
另許雅婷於107年7月6日出境後,至108年9月10日方入境乙節,有許雅婷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稽(見個資卷),其間自無可能與林俊融有何親密交往。
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7年7月6日凌晨在林俊融○○家中發生性行為,及自107年7月起長期親密交往云云,尚屬無據。
㈡被上訴人間所為如附件所示之Line對話有無逾越一般社會交往之分際,而不法侵害上訴人之配偶權?上訴人另截取被上訴人間附件所示之Line對話內容(見原審卷第21頁至第27頁,本院卷第39頁至第107頁),主張被上訴人間互相傳遞曖昧訊息,幾為超乎正常交誼之挑逗言語,已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云云。
然觀諸被上訴人間之Line對話內容,除上訴人所截取如附件所示之Line對話內容外,尚有林俊融另傳送內容為「妳就是這樣,真的該好好想想的事情不想,而且妳一直給她機會讓他誤會……妳媽那邊妳其實不用擔心,真的妳選擇了她一定只能支持妳而已,因為妳們是一家人,這是妳的人生只有妳能決定,這是我現在才領悟到事情」、「我只能說妳的人生我無法幫妳決定,但是我只知道妳選我會比選他來的幸福」、「只是覺得這樣好像是我一直在阻擋妳做妳想做事,我想讓妳開心,但是妳卻因為我,也變得不快樂了……」、「…妳不跟他提我是妳知道妳這樣他會不開心,哪我呢?我不知道我沒跟妳打電話時妳是不是在跟他講電話,我不知道妳忙的時候是不是在跟他講電話聊天,我不知道妳忙的時候是不是在跟他聊天!或許妳會覺得我很沒肚量、我佔有慾太強,但情人眼裡不是就是容不下一粒沙嗎?妳在乎他的感受!我的感受呢?妳都記得他對妳的好,哪我的好呢?妳怕他生氣!哪我生氣呢?這樣真的好嗎……」、「妳乾脆直接給我個痛快,為什麼還要再這樣折磨我」、「我就是傻,所以才能喜歡妳那麼久,我就是笨,所以才這麼不想放棄,我就是呆,所以才能一直糾結這麼久,我真的不想輕易放棄,我明明知道我還是寧願巴著妳不放,我自己也不知道我到底在堅持甚麼!但是就這樣結束了,我真的很不甘願」、「我不知道妳怎麼想的!如果真的不喜歡我也不想勉強」、「妳這樣子也不是我想要的,勉強來的幸福也不是我要的,但是妳跟我講電話我是開心的,我自己也知道妳心裡還是有他的存在!」等語之Line訊息予許雅婷(見原審卷第21頁至第27頁);
及許雅婷傳送內容為「修改成這樣:我只想跟妳說,雖然我們距離哪麼遠,我還是真的不怎麼想念妳」、「我知道你想讓我開心啊。
只是你一直對我很好。
我不知道能給你什麼而已」、「我不喜歡現在的我而已,不是你的問題」、「因為我搞不清楚,我要的是什麼,這繼續接受你對我的好意,我不喜歡這樣啊,而且感覺無法專心的對待」、「你哪有喜歡我很久」、「喜歡一個人付出不求回報是沒錯,但是我現正無法專心跟想清楚,所以我不想你為了我改變什麼,或為我做什麼」等語之Line訊息予林俊融(見原審卷第21頁至第27頁)。
是綜觀被上訴人間之Line對話內容可知,係林俊融先傳送Line訊息予許雅婷表達愛慕之意,而許雅婷於對話中未曾表示同意,但林俊融仍不放棄,縱林俊融有使用挑逗言語,多次表達欲與許雅婷更進一步,然亦未見許雅婷有答應之意,且未見其等2人有相約後討論約會細節或出遊感受之對話,顯見渠等2人僅在林俊融發生愛慕階段。
甚至,許雅婷在林俊融密集聯繫後,似有逐漸感受林俊融之想法,但始終未為允諾或付諸行動,則林俊融以Line訊息表達愛慕內容雖有不妥,但尚難僅憑上訴人所提被上訴人間如附件所示之Line對話內容,即認其等2人有何逾越普通異性朋友間之往來分際,已達破壞上訴人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而有不法侵害上訴人配偶權之情事。
是上訴人前揭主張係其主觀臆測之詞,尚難憑採。
㈢上訴人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有無理由?復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此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除行為人之行為具不法性、被害人受有損害外,尚須以行為人之不法行為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452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328號民事判決意旨同此見解)。
承前所述,本件上訴人既無法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有何以不法行為共同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則上訴人主張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即為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非屬正當,不應准許。
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附件:
民國(下同)107年8月間某日
許雅婷:幹嘛不開心,吃醋?
林俊融:對妳做不能說的動作,還2個,妳還很喜歡,誰不會不開心啊!
林俊融:妳先休息吧!晚一點要上班了。
林俊融:妳先好好休息。
107年9月某日:
林俊融:……把我放在妳心裡就這樣就好!……妳也知道為什麼我要妳跟他說我們的事……。
許雅婷:其實我有他跟他說了。
107年9月22日:
許雅婷:其實我有他跟他說了。
許雅婷:就跟他說從那天晚上看夜景。
林俊融:……妳選我會比選他來的幸福!連我結緍的事也說了?許雅婷:他知道你有結婚;
他很好奇,我去你家休息,你小孩跟老婆。
107年9月24日:
林俊融:我只是想跟你說,雖然我們距離這麼遠,我還是很想念你。
林俊融:嗯……無痛分娩,所以我才不要妳生。
許雅婷:嗯~~感覺就很痛,打了就不痛?
林俊融:打了就沒知覺了,但是有意識。
107年9月25日:
許雅婷:我知道你想讓我開心啊。
只是你一直對我很好。
我不知道能給你什麼而已。
林俊融:……我又沒有要什麼回報,只要你跟我在一起開心就好。
林俊融:……我只要看到旅遊或出國就會想到妳,很多事情要等妳回來才能做,一個人去做都沒有意義,給妳很多很好
是我的責任阿;只要我能做到的我都願意。
林俊融:其實我每天最喜歡現在這個時間,因為妳會打給我! 叫我起來聊天,我覺得這是我們專屬的時候,沒有其他人
干擾。
107年9月某日:
林俊融:……妳跟我是男女朋友關係所以我會在意,如果是老婆我就無所謂,因為妳已經是我的了! ……但是我真的無
法接受,如果我可以忍受代表我跟妳只是玩玩而已,我
不知道這樣我能忍受多久,但是我如果看到他我一定會
失控,妳可以問妳朋友她這樣有辦法接受嗎?這對我來
說真的是種折磨! 而且真的很不公平,其他事情我都能
接受,但是他我真的沒辦法;妳不跟他提我是妳知道妳
這樣他會不開心,哪我呢? 我不知道我沒跟妳打電話時
妳是不是在跟他講電話,我不知道妳忙的時候是不是在
跟他聊天!或許妳會覺得我很沒肚量、我佔有慾太強,
但情人眼裡不是就是容不下一粒沙嗎? 妳在乎他的感受
!我的感受呢? 妳都記得他對妳的好,哪我的好呢? 妳
怕他生氣!哪我生氣呢?這樣真的好嗎?
林俊融:我就是傻,所以才能喜歡妳那麼久,我就是笨,所以才這麼不想放棄,我就是呆,所以才能一直糾結這麼久,
我真的不想輕易放棄,我明明知道我還是寧願巴著妳不
放,我自己也不知道我到底在堅持甚麼!……
許雅婷:妳哪有喜歡我很久!
林俊融:從分手那時候到現在不久嗎?
許雅婷:我知道我跟你在一起,我可以省去很多煩惱;
你會幫我弄好;我也不用想這麼多,只要我開心就好~是吧?
林俊融:……我也希望妳跟我在一起能快樂;
在一起開心才是最重要的!我一直這麼認為!我只要能做到的用好的我都
會去做!
107年9月某日:
林俊融:想妳不行嗎?
許雅婷:只想這過夜,就想對女生幹嘛~不可取。
107年9月29日:
林俊融:互相幫對方洗身體啊!按摩啊!刷背啊!這樣不好嗎?又不是一定都要那個才叫情趣。
許雅婷:嗯。。。
107年9月某日:
林俊融:……只是想讓你更喜歡我而已!
許雅婷:我知道你的用心!
林俊融:……如果真的不要在一起妳會比較輕鬆!哪我也不堅持 了!
林俊融:……我不想把你逼得太緊!妳也才是當初我喜歡的妳。
許雅婷:壓力真的有點大。
107年10月3日:
林俊融:妳不是問我為什麼那麼久還會喜歡妳。
許雅婷:這不是很久的問題嗎?
林俊融:剛好想到啊!我覺得我沒有回答好。
107年10月8日:
許雅婷:這樣看鼻子蠻挺的;例如勒;正面臉就放大了。
林俊融:哪有女朋友這樣講自己男朋友的。
林俊融:妳之後不會也搞什麼偷拍吧?不可取喔!
許雅婷:我要偷拍誰。
林俊融:我啊;趁我睡覺時偷拍。
許雅婷:是要拍什麼。
林俊融:我不知道喔!
許雅婷:拍你裸體;賣不到錢啊;開完笑的。
許雅婷:怎麼了。
林俊融:不可以想妳嗎?
許雅婷:嗯嗯;好噁心。
107年10月9日:
林俊融:我的就是妳的啊!
許雅婷:是這樣嗎?
林俊融:是啊!我的就是妳的啊!不是嗎?妳說的啊!妳的還是妳的啊!
許雅婷:嗯;是啊。
107年10月11日:
林俊融:對我來說妳是主人。
許雅婷:我是主人? 你是寵物。
林俊融:我是寵物哪很好啊!不是僕人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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