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0,上易,631,20211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631號
上 訴 人 Α女 (姓名、住址詳如對照表)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黃博聖律師
被 上 訴人 胡宗智

訴訟代理人 陳以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9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0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毛彥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冠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