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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631號
上 訴 人 Α女 (姓名、住址詳如對照表)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黃博聖律師
被 上 訴人 胡宗智
訴訟代理人 陳以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9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0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毛彥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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