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0,上易,73,2022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附 帶
被 上訴人 奎瑞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建文
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律師
宋易達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附 帶
上 訴 人 慈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麗雲
訴訟代理人 吳啓孝律師
複 代理人 梅玉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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