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0,上易,821,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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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821號
上 訴 人 王冠智
訴訟代理人 何仁崴律師
賴文萍律師
被上訴人 左克強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代理人 邱馨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紹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廢棄改判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08年7月26日簽訂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約定由上訴人承攬被上訴人所有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室內裝修工程,上訴人應施作如系爭合約檢附之工程預算單(下稱系爭工程預算單)所示之工程項目(下稱原定工程),合計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272萬0,867元,加計5%設計監管費12萬9,566元,原定工程總價原為272萬0,876元,經兩造協議原定工程以255萬元為總價承攬。

於履約期間,被上訴人屢變更、追加設計(下稱追加工程),伊均依其指示配合。

詎於109年3月17日晚間,被上訴人至伊辦公處所表示擬終止系爭合約,經協商後,兩造合意終止系爭合約,並結算工程款,依施工進度核算,原定工程部分應給付工程款175萬6,500元,追加工程部分則因是日時間太晚,兩造同意另日再結算,被上訴人先給付178萬5,000元,伊於109年3月18日下午傳送追加工程工項追加單予被上訴人,並核算出追加工程部分工程款為65萬9,550元,扣除被上訴人就原定工程溢付之2萬8,500元後,被上訴人尚應給付63萬1,050元,惟被上訴人置之不理,履經催告仍拒不清償等情。

爰依系爭合約及民法第179條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如數給付,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3萬1,0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依系爭合約第8條約定,變更、追加工程應經伊簽立合約同意,惟伊從未簽立合約,伊未曾同意變更、追加工程,上訴人不得請求伊給付追加工程部分之工程款。

縱認伊有同意變更、追加工程,兩造於109年3月18日已就原定工程及追加工程之工程款全數結算,共計175萬6,500元,伊尚溢付2萬8,500元,上訴人不得再向伊請求給付追加工程之工程款,伊於結算後要求上訴人提出追加工程明細,係因要瞭解上訴人須繼續施作未完成之追加工項部分等語,資為抗辯。

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兩造於108年7月26日簽訂系爭合約,約定上訴人承攬系爭房屋之裝修工程,其中第3條約定工程範圍,上訴人應按設計圖、施工說明及估價單上所列項目施工,其估價單如系爭工程預算單所示,合計工程款為272萬0,867元,加計5%設計監管費12萬9,566元,原定工程總價原為272萬0,876元,經兩造協議原定工程以255萬元為總價承攬,有系爭合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9至27頁)。

㈡兩造於109年3月18日凌晨,合意終止系爭合約,並簽立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即日起終止原合約及一切後續工程,除已報價與未完成部分交由甲方(即上訴人)處理,原工程已做項目費用為0000000元整,已付工程款0000000元整,扣除後尚餘28500元整」等語,被上訴人給付178萬5,000元予上訴人,有系爭協議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1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在卷(見原審卷第5、79頁)。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上訴人請求追加工程之工程款,有無理由部分: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又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49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訴人主張兩造系爭合約已於109年3月18日終止,於履約期間,被上訴人屢次變更、追加工程,追加工程之工程款為63萬1,050元,被上訴人應如數給付之等語,被上訴人抗辯伊不曾同意變更、追加工程等語。

查,兩造簽立系爭合約,約定上訴人承攬系爭房屋之裝修工程,其中第3條約定工程範圍,上訴人應按設計圖、施工說明及估價單上所列項目施工,其估價單如附件系爭工程預算單所示等情,有系爭合約及系爭工程預算單可稽(見原審卷第9至27頁),且兩造於109年3月18日簽立之系爭協議書上計算之原定工程已做項目費用係本於系爭工程預算單所列項目及費用而為計算,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98頁),可知上訴人依系爭合約應完成之工作內容即如系爭工程預算單所示。

而上訴人在系爭房屋除依系爭工程預算單上項目施作外,尚施作追加工程如附表編號1至36所示,有工程追加單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35至37頁),此亦為被上訴人所不否認之。

衡以追加工程均屬客觀上顯而易見之裝潢,且無須專業素養即得辨識,被上訴人自承於上訴人施工時會到場察看(見本院卷第90頁),若追加工程部分係上訴人擅自施作,何有可能被上訴人未加制止,任由上訴人施作被上訴人不需要及不滿意之裝潢,是上訴人主張兩造已就追加工程有所合意等語,可以採信,被上訴人抗辯其未曾同意變更、追加工程,應屬無稽。

被上訴人又抗辯依系爭合約第8條約定,若要追加或變更工程,須以書面定之,被上訴人就工程之變動未簽定書面合約,無從認定兩造有合意追加工程等語,為上訴人所否認。

查,系爭合約第8條固約定:「甲方(即被上訴人)若於簽立本合約後因自身需要欲變更設計或數量有增減時,得請求乙方(即上訴人)估價並簽定附加合約…」等語(見原審卷第13頁),惟本件追加工程追加工項甚多、金額高達60餘萬元,依一般交易常情,上訴人如非受報酬即不為被上訴人完成,依前說明,仍應視為被上訴人允予報酬,被上訴人抗辯兩造間未簽立追加工程書面契約,不能認為有追加工程合意等語,尚無可採。

㈡得請求之工程款數額部分:⒈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解釋當事人所立書據之真意,以當時之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其判斷之標準,不能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真意(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2號判決要旨參照)。

次按解釋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1053號判例參照)。

而所謂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如兩造就其真意有爭執時,應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經濟目的、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當事人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探求,並將誠信原則涵攝在內,藉以檢視其解釋結果對兩造之權利義務是否符合公平正義(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150號判決要旨參照)。

再按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

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民法第491條第2項定有明文。

⒉上訴人主張追加工程部分工程款為65萬9,550元,被上訴人尚有63萬1,050元未給付等語,被上訴人抗辯兩造已於系爭協議書就原定工程及追加工程工程款全部結算,伊已全部清償等語。

查,審究系爭協議書記載:「…即日起終止原合約及一切後續工程,除已報價與未完成部分交由甲方處理,『原工程』已做項目費用為0000000元整,已付工程款0000000元整,扣除後尚餘28500元整」等語(見原審卷第31頁),而該系爭協議書原工程已做項目費用係本於系爭工程預算單上所列項目為核算,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98頁),可見兩造簽定系爭協議書,終止系爭合約及追加工程合約,並約定「已報價」部分即原定工程部分,與「未完成部分」即未完成之追加工程部分,均仍由上訴人施作完工,但僅就原工程部分核算出費用為175萬6,500元。

並參酌被上訴人不爭執形式真正之兩造於109年3月18日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被上訴人:哈嘍我們這邊在等你的追加減的明細、所有房子的水電配置圖、還有所有放樣的CAD檔)上訴人:好了(傳送左公館追加單檔案)」、「(被上訴人:你追加的明細很多、這幾天我再好好核對一下、那就房子的水電配置圖、跟放樣CAD檔請馬上給我)明細內容和昨天告知的相同…」,同年月19日對話內容:「上訴人:左哥~我想了一下我們還有追加款項未結清,也請您先核對追加的明細後結清,我將會附上圖檔…(被上訴人:工程的水電圖還有cat檔案基本上你已經清場結束了就應該要交還給業主這是設計師應該有要做到的)」、「上訴人:也請左哥趕緊核對內容,昨天、前天都確認過有修改的項目。

正常的流程結清尾款後,交屋時我們也會列印一份圖面交給客戶。

(被上訴人:17號晚上我們在你辦公室現場、追加的工程部分再三反覆確認已經都有明細了、可是跟你18號晚上再發給我的追加單又有很多地方是不符合的、所以我需要再花點時間再去了解!)」,同年月26日對話內容:「上訴人:左哥~我們後續的追加款是不是可以清楚做一個結算了?(被上訴人未回應)」等語(見本院卷第81至84頁),可知上訴人於兩造簽立系爭協議書後始傳送追加工程項目及報價予被上訴人,衡之被上訴人自承因在系爭合約未與上訴人約定完工期限,致系爭房屋裝修工程嚴重延宕,其心生不滿(見原審卷第75至77頁),何有可能於簽立系爭協議書時,被上訴人無須知悉追加工程之各項目即毫無警覺心與上訴人結算包含追加工程部分之工程款;

再參以兩造對話內容,上訴人三次詢問被上訴人何時得結算追加工程之工程款,被上訴人均未否認,倘追加工程之工程款業已包含於系爭協議書結算之費用內,為何被上訴人未立即提出質疑或為否認;

又參以被上訴人於109年3月18日給付上訴人工程款共計178萬5,000元,兩造於系爭協議書結算工程款為175萬6,500元,是被上訴人溢付2萬8,500元,若系爭協議書所核算金額包含原定工程及追加工程,何以被上訴人給付超逾工程總款,應係被上訴人尚有款項未給付予上訴人,先支付超餘結算原工程之款項,多餘款項日後得從追加工程款項中扣除。

職是,上訴人主張系爭協議書僅就原定工程之工程款為核算,追加工程之工程款未為給付,洵屬有據,可以信取。

⒊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依社團法人臺灣住宅品質消費者保護協會(下稱住宅消保會)鑑定報告(下稱系爭鑑定報告)鑑定追加工程之價值給付追加工程工程款,其中如附表編號6、9、27號所示工程項目,在兩造簽立之系爭協議書中未核算,並未重複計價等語。

查,上訴人確有施作如附表編號1至36號所示之工程項目,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

又兩造就追加工程之報酬金額並未達成合意,同為兩造所不爭執。

本件經上訴人送請住宅消保會就追加工程之合理費用若干進行鑑定,參與鑑定之鑑定人均為具備住宅及裝修設計工程專業背景之人,有系爭鑑定報告可考(見原審卷第205頁),認住宅消保會所鑑定之工程費用應為業界交易習慣上之合理價格,則其所認定者,自可作為判斷上訴人請求報酬是否符合習慣之參考,兩造亦同意以系爭鑑定報告之合理價格計算追加工程之工程款(見本院卷第93頁)。

審酌系爭鑑定報告之內容(見原審卷第193至367頁),上訴人請求如附表編號1至5、7至8、10至26、28至36所示追加工程項目之金額(如附表「工程款數額」欄所示),共計44萬0,650元,應屬合理可採。

又附表編號6、9、27號所示工程項目部分,固與系爭工程預算單所列「1樓廚房拋光地磚貼工」、「儲藏室白身門片」、「男孩房造型電視牆」等工項重複,有系爭鑑定報告書可參(見原審卷第215、217、221頁),惟兩造於核算原定工程時並未計入上開三項工程項目,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是故上訴人主張其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附表編號6、9、27號所示工程項目之工程款,共計13萬6,200元,洵屬有徵。

至附表編號37號所示之工程項目,上訴人僅下單購買分底板及防潮布,並未施作,有誠藝企業有限公司請款單可按(見原審卷第335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是上訴人並未完成此部分工程,而承攬契約應以一定工作之完成始得請求報酬,是上訴人主張其得請求此部分之報酬2萬6,400元等語,並無理由。

準此,上訴人主張其得請求附表編號1至36所示追加工程之工程款,共計57萬6,850元,扣除被上訴人溢付之溢付2萬8,500元,上訴人得請求54萬8,350元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系爭合約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4萬8,3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8月22日(原審卷第6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至於上開不應准許之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諭知,則無不合,上訴人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附表:
編號 工程名稱 單位 數量 工程款數額 1 改廚房冷熱水排水 式 1 7,000 2 廚房110V:220V插座移位 式 1 2,500 3 訂製線型不鏽鋼排水 式 3 8,400 4 訂製淋浴間門檻 式 3 7,500 5 新增浴室地坪防水 式 4 8,000 6 一樓拋光石英磚貼工 坪 27 119,800 7 一樓新增沙發面造型牆H:290CM 尺 13 32,500 8 一樓梯壁造型 尺 12.5 25,000 9 一樓樓梯下儲藏室門+門後高櫃 尺 2.5 8,000 10 一樓樓梯下方鞋櫃 尺 7 17,500 11 一樓客房書櫃 尺 4 18,000 12 一樓客房活動門櫃 尺 2.5 15,000 13 一樓客房開放衣櫃 尺 2.5 12,500 14 一樓廁所門旁封板W:100CM H:290CM 式 1 5,000 15 一樓廁所浴櫃 尺 5.5 22,000 16 二樓左軒房床頭吊櫃 尺 4 20,000 17 二樓左軒房白身床頭板 尺 9 13,500 18 二樓左軒房床頭櫃 尺 4 12,000 19 二樓左軒房床尾矮牆 尺 5 7,500 20 二樓左軒房原壁面開關、網路線、插座移位至床尾矮牆 式 1 4,500 21 二樓隔間牆上三角屋頂雙面封板+吸音棉 尺 18 14,400 22 二樓客浴浴櫃 尺 3.5 17,500 23 二樓客浴鏡箱 尺 3.5 14,000 24 二樓儲藏室內層板 尺 15.5 23,250 25 二樓左婕房紅磚牆隔間 坪 2 9,600 26 二樓左婕房紅磚牆隔間雙面水泥粉光 坪 2 3,600 27 二樓左婕房電視造型牆 尺 7 8,400 28 二樓左婕房床頭矮牆 尺 12.5 27,500 29 二樓左婕房浴櫃 尺 2.5 10,000 30 三樓沙發區背牆 式 1 6,000 31 三樓吧臺矮櫃+吊櫃 尺 3 11,400 32 三樓吧臺金屬美耐板 片 1 0 33 三樓木皮差價 式 1 0 34 三樓浴櫃 尺 5 25,000 35 三樓鏡箱 尺 2.5 10,000 36 房間空調冷媒管包覆 式 5 30,000 37 三樓主臥房木地板(改染灰海島型實木地板) 坪 12 26,400 總計 60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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