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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893號
上 訴 人 劉家源
被 上訴 人 甲〇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0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伊與民國(下同)00年00月00日出生之訴外人丙〇〇並無血緣關係,因訴外人即丙〇〇生母乙〇〇有家暴行為,社會局與學校均介入,故伊於107年12月4日認領丙〇〇。
嗣伊於109年3月中風,乃於同年向原法院訴請確認其認領丙〇〇之行為無效,經原法院於109年8月31日以109年度親字第15號判決伊勝訴。
伊自106年起扶養丙〇〇44個月共計支出新臺幣(下同)94萬5000元,被上訴人為丙〇〇之生父,未盡扶養丙〇〇之義務,因伊代墊丙〇〇之扶養費,而獲免給付丙〇〇扶養費之不當得利等語,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94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自95年10月8日起至107年3月9日止已支付丙〇〇扶養費143萬元,並於107年3月26日、4月11日各匯款49萬元予丙〇〇作為生活費。
嗣於107年4月17日乙〇〇與伊簽訂協議切結書,並由上訴人擔任證人,約定伊給付丙〇〇扶養費250萬元,及賠償乙〇〇精償損害43萬元,合計293萬元,乙〇〇不可再以任何名義向伊索討任何金錢,亦不可藉由任何理由及方式騷擾伊,上訴人並於當日代乙〇〇收取伊給付之餘款52萬元。
則伊既已盡扶養丙〇〇之義務,自無獲取不當得利可言,上訴人不得請求伊返還不當得利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4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47至148頁):㈠丙〇〇係00年00月00日出生,親生父母為被上訴人與乙〇〇,上訴人與丙〇〇並無血緣關係,有戶籍謄本、親緣DNA鑑定報告書足憑(見原審聲字卷第15至17頁)。
㈡上訴人於107年12月4日認領丙〇〇,與乙〇〇協議共同行使負擔丙〇〇之權利義務,乙〇〇於108年12月9日與訴外人丁〇〇結婚,有戶籍謄本足憑(見原審聲字卷第15、29頁)。
上訴人於109年間向原法院訴請確認其認領丙〇〇之行為無效,經原法院於109年8月31日以109年度親字第15號判決上訴人勝訴確定,有判決書可稽(見原審聲字卷第25至26頁)。
五、本院判斷: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盡扶養丙〇〇之義務,因其代墊丙〇〇扶養費94萬5000元而獲有不當得利,其自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等語。
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經查:被上訴人抗辯其自95年10月8日起至107年3月9日止已給付丙〇〇扶養費用143萬元,並於107年3月26日、4月11日各匯款49萬元予丙〇〇作為生活費,嗣於107年4月17日乙〇〇與其簽訂協議切結書,並由上訴人擔任證人,約定其給付丙〇〇扶養費250萬元,及賠償乙〇〇精神損害43萬元,合計293萬元,乙〇〇不可再以任何名義向其索討任何金錢,亦不可藉由任何理由及方式騷擾伊,上訴人並於當日代乙〇〇收取其給付之餘款52萬元(計算式:2,930,000-1,430,000-490,000-490,000=520,000)等情,已據提出協議切結書、委任書、匯款證明為證(見本院卷第71至141頁),上訴人亦不爭執於107年4月17日受領被上訴人給付之現金52萬元(見本院卷第149頁),堪信為真。
可見被上訴人確有給付丙〇〇扶養費,與盡扶養丙〇〇之義務,且被上訴人於107年即匯給丙〇〇扶養費98萬元(計算式:490,000×2=980,000),顯無上訴人所指自106年起44個月未給付丙〇〇扶養費總計達94萬5000元之情,堪認被上訴人並無未盡扶養丙〇〇之義務而獲有不當得利。
則上訴人自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94萬5000元。
六、從而,上訴人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94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非屬正當,不應准許。
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何君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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