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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李明珠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彭子晴律師
被上訴人 肯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億黿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徐惠平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林聖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壹佰伍拾捌萬柒仟壹佰柒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柒仟壹佰柒拾捌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羅立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葉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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