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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楊文容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歐瓊心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月美
楊景程
楊明達
楊長青
楊富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慧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6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饒金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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