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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121號
再審原告 李宜育 指定應受送達處所:臺北市府○○○ 000○○○
再審被告 洪盈盈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本院109年度上易第16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之訴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事為限,且應於再審訴狀內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否則,再審之訴即非合法,法院毋庸裁定命補正,即得逕行駁回。
而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敘明確定判決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而言(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6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僅泛稱:該確定判決之訴訟程序、訴訟資料或判決基礎等均有重大瑕疵等語,並未具體表明上開確定判決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定之再審事由,及合於該款事由之具體情事,揆諸前開說明,其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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