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0,勞上,11,20211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王毓文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汐止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健民
訴訟代理人 游正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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