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字第94號
上 訴 人 朱綵瑩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樓訴訟代
理人 謝宜庭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業珩律師
被 上訴人 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松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8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