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0,家上,249,2022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上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張如兒
訴訟代理人 楊敏宏律師
被 上訴人 張家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紀冠伶律師為被上訴人甲○○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處理家事事件,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者,法院得依職權選程序監理人。

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

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院110年度家上字第249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被上訴人經診斷罹患思覺失調症,有卷附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診斷證明書足參(置於原審卷證物袋),現於三原色康復之家安養中。

而本院於111年1月24日進行準備程序發現,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主張之事實,自身權益之保障能力,均有不足,為保護被上訴人實體及程序上之利益,經徵詢兩造意見後(見本院卷第72頁),認有依職權為被上訴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

查紀冠伶律師處理家事事件經驗豐富,並有擔任程序監理人之實務經驗及熱誠,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之程序監理人人選,本院經徵得紀冠伶律師之同意,有卷附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足佐(見本院卷第75頁),爰選任其為被上訴人之程序監理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