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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易字第107號
原 告 李松臺
被 告 洪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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