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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洪大木
姚秀珍
洪加正
夏玉潔
洪明溪
詹壽榮
詹和美
詹文寬
詹錦相
余秋竹
詹博翔
詹蕙憶
詹勳偉(即詹錦昌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複代理人 簡雅君律師
蔡頤奕律師
被上訴人 龍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熾芳
訴訟代理人 邱碩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17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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